本文旨在详细分析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一审公开宣判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案件。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因与同学王某某存在矛盾,共谋杀害后者并企图平分其财物。法院最终对张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则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
案件背景与动机: 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均为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同班同学王某某存在矛盾。出于这种矛盾,张某某提出了杀害王某某并平分其财物的计划。
犯罪预谋与准备: 张某某选定了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为犯罪做准备。这一行为显示了张某某对犯罪行为的预谋和准备,体现了其犯罪意图的坚决性和行动的计划性。
犯罪行为与实施: 在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与李某一同前往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在此过程中,李某告知了马某某他们杀害王某某的计划。到达现场后,张某某持铁锹直接实施了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协助控制王某某,而马某某在目睹犯罪行为后离开了现场。
犯罪后果: 张某某和李某共同导致王某某死亡,并将其尸体掩埋。随后,他们逃离现场,张某某还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与李某平分。马某某在张某某的指使下毁了王某某的手机卡,并将手机交给李某扔掉。
法律判决与依据: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尽管两人作案时年龄在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但仍应负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张某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因为他提议杀人、纠集他人参与、提前准备并直接实施了杀害行为。李某也积极参与预谋和实施杀人行为,并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因此也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尽管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虽然参与了犯罪,但未参与预谋和具体加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
司法建议与教育矫治: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措施旨在对马某某进行教育和矫正,以防止其未来再次犯罪。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到预谋、实施犯罪、犯罪后果和法律判决等多个方面。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肃处理,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的重视。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要依法严惩,也要注重教育和矫治,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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