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公布的判决结果,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院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后,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并将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商黎光在1999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其在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黎光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对其进行惩处。鉴于商黎光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并积极退赃,赃款赃物的绝大部分已被追缴。基于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23年2月29日,商黎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经过审查,发现商黎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活动安排,并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同时,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商黎光还胆大妄为、贪婪无度,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商黎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了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鉴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因此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商黎光开除党籍处分,并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商黎光,生于1963年11月,早期曾在河北省邢台地区纪委工作,并曾任邢台地区纪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级)。1990年,商黎光调至河北省纪委,历任河北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宣传教育室副主任、主任等职。2003年,商黎光任河北省纪委常委,并兼任河北省纪委秘书长。2006年,他被任命为河北省纪委副书记,2010年任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2013年,商黎光任秦皇岛市市长,2014年调任沧州市委书记,2016年11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2017年6月,他调任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年10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直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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