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对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发布的《关于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说明》的详细分析说明。该案件中,被告人贺某阳因故意伤害和虐待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谢某梅37万余元。以下是对案件的详细分析:
案件背景
被害人谢某梅主张遭受16次家庭暴力,法院依法认定了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这包括贺某阳实施的四起虐待罪事实和一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案件事实
贺某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多种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并多次辱打谢某梅。即使在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后,贺某阳仍未收敛,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凌晨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这一行为与之前的虐待行为性质不同,应单独评价。贺某阳明知行为会损害谢某梅健康,仍积极主动实施,暴力程度较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
贺某阳在暴力殴打后,购买止痛药物并拨打120电话,将谢某梅送医抢救,反映出主观上无剥夺生命的故意,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虐待罪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
为何不判处死刑
法院解释称,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死刑必须符合“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的条件。本案中,贺某阳的行为不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
量刑考量
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致重伤,但未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且虐待行为未导致重伤或死亡,因此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主要事实,构成自首。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予以从重处罚,未对自首情节予以从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
社会影响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谢女士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表示,未曾接手过如此严重的伤害案件,这也可能是国内罕见的案例。他希望此案能成为典型案例,重判以贡献法治力量。
总结
本案展示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严厉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通过对被告人贺某阳的判决,法院传递了明确的信息:家庭暴力不会被容忍,施暴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该案件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后果的警示,强调了法治社会中对此类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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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法院详细阐释2年16次家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原因 家庭暴力案件法律解析 (法院详细阐释是什么)》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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