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对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的受贿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商黎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还要求对商黎光受贿所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进行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将这些资金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商黎光在1999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其在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黎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法惩处。
考虑到商黎光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2023年2月29日,商黎光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商黎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活动安排,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胆大妄为,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商黎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商黎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商黎光生于1963年11月,早期曾在河北省邢台地区纪委工作,曾任邢台地区纪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级)。1990年,商黎光调至河北省纪委,后历任河北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宣传教育室副主任、主任等职。2003年,商黎光任河北省纪委常委,后同时担任河北省纪委秘书长,2006年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2010年任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2013年,商黎光任秦皇岛市市长,2014年调任沧州市委书记,2016年11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2017年6月,商黎光调任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年10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直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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