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某医院的一项做法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该医院在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时,如果新生儿随母姓,需要父母签署一份免责声明。这一做法在网上引起了广泛争议,许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并质疑其法律效力。本文将对这一事件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医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这种做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我们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选取姓氏的原则是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但这种情况并不适用本事件。因此,无论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天津这家医院要求签署的免责声明,并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新生儿姓名时,应当审查新生儿姓名经父母协商一致的材料。新生儿的母亲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当然申请人,新生儿的姓名由申请人提出并填写,医疗机构并无对新生儿父母行使新生儿姓名的决定权进行把关的权力。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不具有审查新生儿应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法定职责。
涉事医院工作人员表示,该要求并非医院要求的,而是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但天津市南开区卫健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对于市级部门是否有此类要求,他们也不知情。这表明,医院的这一做法可能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授权或支持。
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因为新生儿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例如,南通一对夫妇离婚后,女方多次要求当地妇幼保健院为婚生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医院均要求男方出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最终,法院认为,在女方坚持由其为新生儿命名的情形下,确定母亲为新生儿命名更为合理。这一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考虑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孩子的权益。
天津这家医院要求签署的免责声明既无法律依据,也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医院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可能侵犯了新生儿及其父母的合法权益。因此,医院应当立即停止这种做法,并依法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确保新生儿及其父母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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